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正文
关于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研究生出国交流基金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 16:51   访问量:   来源:     打印    

各位老师、博士研究生:

为了进一步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基础研究水平提高与高质量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作用,省部共建有色金属先进加工与再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设立了博士研究生出国交流基金,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

一、申请时间

2020年7月10日-20日

二、申请范围

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如下:

镍钴金属材料及先进加工;

轻金属(铝、镁、锌等)半固态加工及表面改性;

异种金属连接;

有色金属再利用。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2、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有一定学术成果;

3、满足境外交流方对外语水平的要求,赴无英语要求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4、满足学校出国交流学习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四、资助标准与方式

1、资助标准

赴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重点实验室资助40000元(人民币)/人,出国半年以上不足一年,重点实验室资助20000元(人民币)/人。材料科学与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到美国肯塔基大学、日本大阪大学联培的博士研究生可获得重点实验室申请到的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全额资助(约2000美元/月),不再享受重点实验室的资助。

2、资助方式

获得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出国前由重点实验室拨付资助额的50%,回国考核合格后拨付资助额的50%,所有资助费用凭发票报销。如不能完成留学交流任务和相应考核条件,重点实验室不予报销。获得“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资助的经费拨付方式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评选程序

1、提交《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导师推荐表》(见附件)

2、重点实验室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评选、公示。

3、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获得“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资助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事宜

1、回国后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学习交流总结材料。

2、未能按期出国(境)或者未能完成相应任务的情况由重点实验室会议讨论进行相应处理。

3、离校出国(境)程序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和管理办法执行。

联系人:周宏伟0931-297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