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省部共建有色金属先进加工与再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安全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是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条 实验室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物质及贵重物资器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均应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做好使用记录和检查记录。

   第三条 实验室的废气、废渣、废液要有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造成公害。

   第四条 实验室内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墙壁、门窗、管道、开头和仪器设备等无积灰,走道、楼梯不堆放杂物,不准堵死通道。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实行定期检查,专人管理,各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去。节假日前各室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实验室所有房间有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私人财物存放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房间水、电、气、门窗安全,防止发生意外。水、电、气、门窗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尽快修复。

   第七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 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争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对实验室中设备的完好负责,实验结束后,仔细检查每台仪器设备是否已关闭电源,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填写值班情况表后再离开。

   第十条 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和管理员晚上10:30以前应离开实验室。除夜班保卫人员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过夜。

第十二条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第十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要注意保持现场,并迅速报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